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设定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设定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与采购预算金额无关。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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