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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