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时,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吗?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选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用想财政部门报批。
法律依据: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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