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磋商文件中价格分值可以设置为40分吗?
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其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如果满分是100分,那么价格分值不得设置为40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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