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指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这里说的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只有2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指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这里说的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只有2家,意思是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必须是3家,只是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2家,这个时候磋商可以进行;还是可以理解成符合资格条件的只要有2家,最后报价的也有2家,磋商活动也可以进行。谢谢!

国库司答复:《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磋商过程中因供应商中途退出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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