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或者父母子女分别控股的多家公司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因此,对于问题所述夫妻双方或者父母子女分别控股的多家公司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存在上述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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