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涉及采购活动具体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涉及参加采购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违纪线索的,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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