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因此,只需要告知其总得分和排序即可。
目前,一些地方在信息公开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对于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投标无效原因等,也通过中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或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属于探索,具体效果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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