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吗?

答:可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明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里不是强制性要求,可以继续进行磋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