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先确认是否存在投标文件混装的情形,如果是混装,那么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视同串通投标。如果不存在投标文件混装,只是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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