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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