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问题答复的通知-财法函[2009]111号
[主题分类] 转发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0-12-31
[发文字号] 京财法〔2009〕3041号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0-12-31
[有效性] 有效
市局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问题答复的通知》(财法函[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问题答复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含义的请示》(湘财办[2009]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方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指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活动的最初环节开始,重新组织开展全部采购活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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