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1)预留份额要求联合体或供应商分包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时是按照非预留部分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3%—5%)扣除,还是按照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总体报价给予2%—3%(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1)预留份额要求联合体或供应商分包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时是按照非预留部分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3%—5%)扣除,还是按照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总体报价给予2%—3%(1%—2%)扣除?(2)如执行前者,对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建设项目该如何执行?(3)如执行后者,第十二条第二款已明确其作为资格条件,是否还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不执行价格评审政策优惠(即报价扣除)。


(2)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投标的,报价给予3%—5%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总体报价给予1%—2%扣除。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已明确其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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