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组成联合体参与是可以的,因为组成联合体后,等同于一个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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