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1943-3298561
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两家公司是2个独立法人,监事是同一人,两家投标人的企业基本信息联系电话相同,两个公司联络员备案都是一人,项目招标期间,该联络员备案员又是该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人员了。是否有嫌疑串标呢?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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