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定: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将直接选定方式作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是为了讲求实效。110号令虽然将直接选定作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排斥框架协议订立主体“高标准、严要求”,自愿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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