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可否以折扣率,而不是单价/总价来作为供应商报价?比如图书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图书的码洋为参考基准价来计算合同价格?违法87号令的相关规定吗?

政府采购项目中可否以折扣率,而不是单价/总价来作为供应商报价?比如图书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图书的码洋为参考基准价来计算合同价格?违法87号令的相关规定吗?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可以采用固定价格竞争优惠率的方式实施,折扣率不应当直接作为报价,可作为评分因素计算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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