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执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是否政府采购项目资格证明材料可以采用承诺制(例如: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请问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执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是否政府采购项目资格证明材料可以采用承诺制(例如: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需证明材料,如“供应商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般要求供应商提供经相应的纸质证明材料。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单位正在开展供应商资格承诺试点,试点单位的采购项目可由供应商出具承诺函承诺具有相应资格。[留言编号:2501-366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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