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金额不大的法律顾问服务都采取询价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弊端较多。如何规范政府采购法律顾问服务,什么情况下可以定向采购?
答:如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单次合同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是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预算累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法律顾问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鉴证咨询服务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项目,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不可以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如果一个预算年度内此类项目采购预算累计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可以依照采购人的内控和财务制度执行即可,实践中大多可以采用比选、磋商等程序实现采购。
“定向采购”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法律顾问服务的市场竞争非常充分,此类市场主体对于政府采购落实“三公一诚”的呼声较高,因此不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者所谓的“定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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