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提出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招标投标法规没有对招标档案的标准做出规定,那么招标档案的有什么依据标准,保管期限是多久呢?答:招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以按照 DA/T28—2018标准的附录B所列表B.1《建设项目归档文件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来进行划分。永久保管:中标单位投标书及澄清、修正补充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长期保管(30年):招标计划及审批文件,招标公告、招标书、招标修改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委托合同、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记录、评标人员签字表、评标纪律、评标办法、评标细则、打分表、汇总表、评审意见。短期保管(10年):未中标的投标文件,或不归档保存(作资料保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