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于财政部94号令有一些疑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之规定“(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如某一项目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5日,那么对于采购文件发放这一采购程序的截止之日计算方法是否为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

现对于财政部94号令有一些疑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之规定“(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如某一项目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5日,那么对于采购文件发放这一采购程序的截止之日计算方法是否为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16日?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某供应商于2021年3月19日对于采购文件的发放这一采购程序提出质疑(供应商从某种渠道得知其收到的采购文件版本(内容一致,只是PDF、WORD这种文件格式问题)与其他供应商不一致),是否超出法定质疑期限?3.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要求发送何种版本文件,由供应商自行选择,代理公司统一发出加盖公章PDF版本后,部分供应商以方便制作投标文件为由像代理公司索要WORD版,代理公司给打电话过来索要的供应商发送后,没有索要的便未发送,是否构成歧视潜在供应商呢?4.招投标属于比较严肃的一件事情, 希望能在未来的法律中详尽要求采购程序中的各种做法,让投标人、代理公司、采购人有法可依,如按法无禁止即可为,评判的权利更多的在同级财政手上!

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如采购文件发放结束之日为3月5日,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         
2.根据留言所述信息,不足以得出代理公司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3.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送采购文件的格式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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