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中央预算单位,一年前开评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当天查询资格审查没有问题,目前查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也没有信用问题,中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同时出具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证明其无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受

我单位为中央预算单位,一年前开评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当天查询资格审查没有问题,目前查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也没有信用问题,中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同时出具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证明其无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受到过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一段时间接到相关收到举报:该企业在投标前三年前内受过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部门的11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我单位查询,这个处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真实存在。请教:行政处罚是否是拒绝企业投标的依据?留言所述行政处罚是否是重大违法记录?开评标时的信用审查资审如何才算全面?这个处罚事项对评标结果有效性是否有影响?该项目招标代理是否要承担责任?中标企业是否应受到我单位处罚?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则不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对于供应商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建议向项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后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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