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第27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有两点疑问需要请教:1.本

87号令第27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有两点疑问需要请教:1.本款规定没有指明判定主体,实践中引起了争议,到底应该由“谁(采购人、代理机构还是供应商)”来认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呢?2.由于我们采取了“在网上免费下载”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下载(不售卖标书,也不掌握供应商报名情况),发布的澄清或更正公告可否视为书面形式,是否还需要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各供应商?恳请赐教。


国库司答复: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有关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2.留言所述“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可视为书面形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按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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