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用某人员提供的假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该证书在公开网站上查询不到,也未造成实际损害。该公司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否能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采购活动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供应商如认为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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