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采购市场的,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是全国统一市场,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是破坏政府采购制度、阻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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