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应重新采购。
124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应理解为: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在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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