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失败后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2家供应商可以按程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1家供应商可以按程序变更为单一来源,如果适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或通过资格审查,如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特别是该项目不适用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失败后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2家供应商可以按程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1家供应商可以按程序变更为单一来源,如果适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或通过资格审查,如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特别是该项目不适用于公开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的情况下?


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安排,必须保证竞争充分,因此,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和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中,不管何种供应商邀请方式,参与响应的或者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满足不少于3家,否则就只能终止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只有三种情形可以少于三家:一、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为两家,且最后一轮报价的必须为两家;二、单一来源的可以为一家供应商(只有唯一品牌能满足的,但来的是多个代理商的,可以逐一协商,是单一来源的特殊形态);三、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响应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的可以为两家,且必须淘汰一家。


在现行法律制度情形下,实践中通常采用四种方式进行救济:一、在确保项目进行的前提下,修改采购文件,适当降低供应商资格条件;二、适当延长采购文件提供和供应商响应的时间;三、拓展采购公告的发布渠道;四、可以改用采购人、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等方式。


要注意区分的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都是建立在“参与响应的或者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这里的“采购过程”指的“资格审查合格”之后的符合性审查和评审中。


未来政府采购制度对“充分竞争”会有新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做出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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