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采购合同已到期,但新的招标活动还未进行,能否与原物业公司签订短期的补充协议?

答: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应当在合同未到期前提前准备重新招标事宜,不得直接签订补充协议延长服务时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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