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的人数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企业规模相关,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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