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办、采购中心不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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