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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