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一方面成立党支部和工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另一方面,也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新成立的小企业、非公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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