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但文件第九条第二款又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但文件第九条第二款又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会给予价格扣除。上述两条规定似乎有冲突之处,应如何理解使用?

  财政部回复:《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为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2-3%的价格扣除。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