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比一般要求要高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我司拟参加一造价咨询项目,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特殊资质要求为造价咨询乙级,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但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甲级资质,本来联合体的目的就是合作承揽项目,但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比一般要求要高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对建筑工程项目资质要求不合理,该项目应当要求联合体各方都达到或不低于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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