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问: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中,可以将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吗?  

答:软件著作权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如果不相关,不得列为加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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