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评审细则中设置相关的资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技术及服务水平?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已废止,某电子与智能化集成工程项目,不能设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那么,是否可以在评审细则中设置相关的资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技术及服务水平?
答复: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的资质证书,若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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