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活动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均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公告均属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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