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项目禁止指定品牌,签订采购合同时,能写明中标产品的品牌吗?

答: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因此,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货物可以显示品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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