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都需要公示,需要公示的情形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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