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签订采购合同的主体应当与采购人此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中明示的中标人相同,也即应当与此前参与投标或竞争时的主体相同,否则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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