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 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
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行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单位(以下称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申请变更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方式变更,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或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规程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采购计划申请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采购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规定的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情形,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而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和组织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向市财政局提交《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三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四)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不能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方式变更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市财政局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并将不予变更方式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第七条 采购人收到市财政局批复后,应按照批复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收到市财政局批复的,不得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变更采购方式未按本规程实施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家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一式三联)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采购代理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招标文件编号 | 公告发布 时间 | 开标日期 | 预算金额及来源 | |||||
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的原因和 理由 |
采购单位(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政府 采购监督 管理 部门 意见 |
初审意见 |
1. 建议重新组织招标 2. 建议变更为: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询价 □ 单一来源 □ 其他 □
初审人:
年 月 日 | ||||||||
批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 此表需附《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2.本表一式3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单位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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