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询问质疑投诉 >> 政府采购中,中标人可以质疑第二名吗?
详细内容

政府采购中,中标人可以质疑第二名吗?

“中标人质疑第二名?都已经中标了,质疑一个没中标的图啥呢?”
前几天,朋友告诉我,她遇到了中标供应商质疑第二名。

真是“活久见”,听后我是极其震惊的。
反复了解,我才搞清楚,原来是第二名质疑中标结果,第一名为了保证中标结果不被改变,开始打防守反击,对第二名的投标响应提出了质疑。

“明白了,原来是互殴啊!”

上述场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罕见,“中标人质疑第二名”的说法常见于实务争议,但严格讲起来,这一表述并不符合法律规范。本文将结合《政府采购法》,梳理“中标人质疑第二名”的有关知识点。


一、质疑第二名是个伪命题:质疑与投诉的术语区分


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中,投诉有所谓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称谓,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质疑时也应当有质疑人和被质疑人,而事实是,并没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可见,投诉程序中需明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法律关系。

而质疑程序仅涉及“质疑供应商”和“质疑事项”,并无“被质疑人”概念。翻看财政部提供的“质疑函”和“投诉书”范本,可以清楚地看到质疑函中仅有“质疑供应商”,而投诉书中却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通常情况下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我们想象中的“被质疑人”,法律中规范的称谓叫“其他有关供应商”。
因此,“中标人质疑第二名”的说法并不规范。若中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第二名的评审存在错误(如资格认定违规、评分计算失误),其质疑事项应为 “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此时,第二名仅是 “与质疑事项有关供应商”。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理。


📌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中标人通常不具备质疑资格:第二名行为不损害其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质疑活动的发起条件,质疑资格的核心要件是“权益受损”。

指导性案例26号M研究院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投诉案中,财政部指出,供应商B公司主张自己不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该事项并不涉及对供应商B公司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供应商B公司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的资格。

中标人已合法取得中标资格时,第二名的响应情况或违法行为(如虚假材料)通常不会对其权益造成损害。以下分情形说明:


1. 一般情形:第二名行为与中标人权益无关

  • 对采购文件的响应

    :若第二名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如技术参数偏离),但评标委员会已依法评审并确定中标结果,第二名是否得分高低并不影响中标人利益。
  • 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

    :若第二名存在造假行为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中标人权益也不受影响;若第二名造假未被发现但未影响中标结果,中标人仍无权质疑,因其权益未受损。其他违法行为与此相类似。

2. 例外情形:纠错程序改变中标人身份

若因质疑答复、重新评审等原因取消原中标人资格,原中标人可对新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但此时其已非“中标人”,已经不再是题目假设的“中标人质疑第二名”了。


📌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若中标人提出质疑,采购人该如何处理

1. 中标人不具备质疑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质疑需以“权益受损”为前提。中标人已取得中标资格,第二名的行为不导致或无法导致中标人权益受损,因此不具备质疑资格。

2. 不得拒收质疑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中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了质疑函,尽管不具有质疑资格,采购人也不得拒收,采购人仍应接收并依法答复。

3. 答复“权益未受损害”

采购人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明确说明:

  • 质疑供应商已经中标,中标结果有效,中标人权益未受损害;
  • 第二名行为不影响采购结果,中标人不符合质疑资格要件。

4. 积极处理违法行为

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或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虽然中标人没有质疑资格,采购人也应当积极处理,不能放任违法行为发生。


📌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第二名的违法行为宜通过举报程序处理

如前所述,虽然中标人通常不具有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但绝不意味着对于违法行为可以放任不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依法答复中标人后,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仍然要向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站在中标人角度,若发现第二名存在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由于自身不具备质疑资格,通过举报程序反映违法行为是一个更为理性的选择。


📌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 结论

政府采购中,“中标人质疑第二名”的实质是对采购程序或结果合法性的质疑,但其已取得中标资格的情形下,通常不具备质疑资格。第二名的行为若未实际损害中标人权益,宜通过举报途径处理。采购人需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权益受损”要件,依法答复质疑,避免程序滥用。唯有厘清质疑与举报的边界,方能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效率。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