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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300万元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可以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吗?答:提问所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情形,不应当采用该方式采购。预算300万元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属于小额零星采购,应按单一项目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