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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采购限定书名和出版社,如何实现竞争?

在政府采购图书项目中,经常出现采购需求明确特定书名和出版社的情形。这种情形是否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保障采购需求与质量的前提下,如何确保供应商之间充分竞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招标采购中相同品牌确定供应商家数的规则,即提供相同品牌的多家供应商只能按照一家计算,非招标采购方式参照执行。而在图书采购中,存在采购必须限定特定书名和特定出版社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如何促进竞争、实现优质优价?


因特殊需求可限定出版社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图书出版行业经常存在某些图书只能由某一家出版社出版的情况。实践中,一些国家政令类图书,如国家颁布的法律文本、重要会议文件单行本、领导人讲话或者重要学习材料、政府白皮书等,往往仅限于指定的某一家出版社出版;一些特殊用途需求的图书,如中小学教材、标准著作(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通常由指定出版社出版,采购人必须限定出版社以确保内容准确;部分图书(如外文原版、古籍影印本)的版权由特定出版社独家持有,只能从特定出版社采购;一些图书属于丛书或系列图书、以及持续更新的电子资源,采购人需要续购后续出版的部分,需保证版本、装帧与既有图书一致,只能限定出版社和书名。此外,一些有独家版权的著作,限定由某一家出版社出版,如某诺贝尔奖得主的著作,采购人为了确保版权合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只能限定出版社和书名。遇到这些情况,采购时不得不限定出版社,这是采购需求的特殊性导致的。为了采购需求、合同履行质量的需要,限定书名和出版社是合理的,不属于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排斥竞争。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问题时解释称:图书作为特殊的产品,对于限定特定书名和出版社的图书采购,可以不适用相同品牌的认定规则,实现在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不同的图书经销商对于限定书名和出版社的图书进行响应时,按照不同的供应商来计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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