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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该不该对符合性审查的意见进行“核对”?问题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上述规定,只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的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评标结果也是“核对”。所以,存在一个“盲区”,没有对校对、核对或复核的范围,采取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节点进行等规定或界定。 关于“校对、核对、复核”,虽然词义相近,但还是有稍许区别。校对,是指按原稿核对,看有无错误。核对,是指审核查对、检查或核实以确认。复核,是指对自己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审核。 因此,对于哪些内容是校对、哪些内容是核对,应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问题三: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明显错误怎么办?我国政府采购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评审。所以,对于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其他人是不能干预的。由于各种原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明显错误或明显偏差,导致评标结果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发现资格审查、评审专家符合性审查存在明显错误的,不能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不得自行改变评标结果,应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监督检查程序纠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