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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多种货物,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两种货物为核心产品,所有投标供应商就其中一种核心产品提供了相同品牌的不同型号,另外货物品牌均不同,如何认定?

答:多个核心产品的,如果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满足一个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该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因就某一核心产品提供了相同品牌,应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该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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