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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家具项目中,某供应商提供的多个产品单价超过法定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如何处理?

答: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相关配置标准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设定最高限价。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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