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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提供了印章签字表,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吗?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签字表 案例回放 某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全流程电子化采购。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投标文件签章处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另外,还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但A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部分商务、技术文件的签章处仅仅加盖企业公章,缺少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因此,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A供应商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认定其投标无效,并确定中标候选人为B供应商。 中标公告发出后,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已经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暂缓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电子投标文件中‘印章签字表’与除企业公章以外的电子签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A供应商依据该规定出具了“印章签字表”,不应投标无效。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招标文件确实规定可以提供“印章签字表”,A供应商不应被判定为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判定有误,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供应商提供了印章签字表,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吗? 专家点评 该案例涉及到投标文件准确盖章、签字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那么什么情况才算“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盖章”呢?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同时具备“签署和盖章”才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满足“签署或盖章”其中之一即可。实际上投标文件的签字和盖章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具备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那么两者就必须均具备,且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位置准确盖章、签字。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按照其规定在商务、技术文件上加盖公章,同时也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但在该项目中,招标文件也规定了“允许供应商暂缓办理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和授权委托人电子印章,电子投标文件中‘印章签字表’与除企业公章以外的电子签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A供应商虽没有按照要求在商务和技术文件上签署、盖章,但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单独出具了“印章签字表”,评审专家应当承认A供应商提供的“印章签字表”具备法律效力,即认可A供应商同样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不应将A供应商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投标。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该案例中,A供应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出具了印章签字表,但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也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