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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场内负面行为管理办法(2025)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场内负面行为管理办法(20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保障各类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省交易集团从事代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现场管理规范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首次在省交易集团从事代理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进行登记并签订《代理机构场内行为承诺书》(附件1)。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开标前向省交易集团提交服务该项目的从业人员的介绍信(加盖公章)(附件3)。 第五条 省交易集团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采用量化分值进行记录管理(附件2),进行季度和年度通报,以自然年度为一周期累计汇总,期满清零,但暂停进场交易期限不受影响,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季度和年度记录情况将在省交易集团场内、官网(https://www.jxggzyjy.cn/)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jxsggzy.cn/)予以公示。 第六条 省交易集团负责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的记录、核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经省交易集团查实属于记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七条 省交易集团按扣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每个周期内: (一)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采取约谈提醒方式督促规范进场交易行为; (二)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暂停三个月进场开展代理服务活动; (三)累计扣分达到50分的,暂停六个月进场开展代理服务活动。 第八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易集团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暂停进场开展代理服务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决定配合执行。 (一)伪造、变造进场交易材料的; (二)贿赂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接触评标(评审)专家的; (三)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由省交易集团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代理机构场内行为承诺书 2.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3.介绍信(模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