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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的通知-云建通〔2025〕1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在项目评标过程中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工作,我局制定了《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自2025年2月18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3日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供招标人在项目评标过程中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时参考适用。

  一、定义

  本指引所称的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在评标过程中,先由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定标候选人,再由按规定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云浮市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评标过程中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

  三、推荐合格定标候选人方式

  评标可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合格定标候选人。

  (一)“通过制”的推选方式。

  招标项目采用“通过制”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阶段的合格定标候选人。

  (二)“有限数量制”的推选方式。

  采用“有限数量制”推荐合格定标候选人的,合格定标候选人数量不得少于3名。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合格定标候选人,可择优推荐,也可选劣淘汰。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四、进入定标阶段的合格定标候选人推荐和公示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少于3名进入定标阶段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具体方法和推荐合格定标候选人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推荐合格定标候选人不排序。推荐合格定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3日。

  五、定标

  招标人原则上在推荐进入定标阶段合格定标候选人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定标工作,定标会议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委员会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支付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人数应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成员可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担任,其中工作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实践经验。定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参与评标工作,不得向他人透露与定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二)定标前期准备工作。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特点需要,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定标前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有条件的,也可委派工作小组对合格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工作小组出具的复核、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的参考材料。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定标前期工作。

  (三)定标办法。

  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选择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的合格定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选。定标办法随招标文件同时公开。

  1.定标因素。招标文件应明确可从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和资信因素中选择一项或多项因素定标。

  (1)价格因素。

  定标委员会对合格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结合合格定标候选人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拟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等对报价的合理性及不平衡性进行评审。

  (2)方案因素。

  定标委员会对合格定标候选人的方案进行评审。施工项目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鼓励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应用在项目中。勘察项目主要对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进行评审。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监理项目主要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进行评审。

  (3)答辩因素。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格定标候选人拟派项目团队成员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审,具体参加的答辩人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拟委派团队成员已答辩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答辩因素。

  (4)团队因素。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合格定标候选人拟委派团队成员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评标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已对拟委派团队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团队因素。

  (5)性能因素。

  主要考虑合格定标候选人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合格定标候选人的技术水平等。

  (6)资信因素。

  定标委员会对合格定标候选人资信进行评审。资信因素包括业绩、奖项、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第三方信用评价等。评标时采用“有限数量制”且已对资信进行评审的,定标时原则上不再考虑资信因素。

  2.定标办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采取一轮或多轮评审,通过评分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等方式择优确定所有合格定标候选人的排序,排列第一的为中标人,排列第二、第三的分别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四)定标结果公开。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在规定的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时间、所有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或票数及理由、排列顺序等内容。

  中标人因被投诉等按相关规定被查实存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五)严肃定标纪律。

  1.严禁非法干预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领导班子决定、会议纪要、行政命令等方式明示、暗示招标人或者定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避免外界因素干扰。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时应当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交给招标人的监督人员,并在规定地点统一保管至定标结束。

  3.有序组织定标会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合格定标候选人情况或者“清标”、“考察”、“质询”情况时,应当按照评标报告进行介绍,不得明示、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4.独立行使定标权利。采用票决定标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在投票前公开投票意向,不得统一投票意见。

  六、招标人内控机制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招标人应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3人或以上(人数为单数)的招标监督小组,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不得兼任评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

  (一)决策约束机制。

  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或按企业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并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二)回避机制。

  准备工作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与合格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三)监督机制。

  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可组建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四)全过程“留痕”机制。

  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原则上应对定标阶段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五)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核查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撰写核查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法。

  七、监督管理

  (一)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或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监管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核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列入定向检查范围。核查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于招标人规避招标、违反规定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指引自202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7日。国家和省对评定分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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